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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三种情况也是工伤

发布时间:2022/5/27 17:28:05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也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一、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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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渝高法()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超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在工作中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确定无疑的。若受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此可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虽然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即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民一他字第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其实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见,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三种情形,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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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盖指生命体与其环境的有机联系。生态伦理就是人们对生命存在与生态环境关系的道德观念、基本规范和道德实践。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对环境危机的广泛体认,生态意识猛然走出专业圈囿,置身公众舞台,被赋予影响人类环境实践,维护全球生态平衡的重任,成为世界显学。道教不是生态学,但其生态伦理精神因其独有的特色而为其他学说和宗教不可替代,否则就不可能衰而复兴,流传至今,影响深远。在伦理认识上,道教以其重视生命的喜乐、宁静、恬淡、朴素和心灵的充实与扩展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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